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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地人,在萧山上门,父母都去世了,现在我老婆的大姐起诉我们要平分父母的安置房,怎么样办啊?

pub****526 浙江-杭州 其他侵权咨询 2024.05.10 23:09:27 344人阅读

我是外地人,在萧山上门,父母都去世了,现在我老婆的大姐起诉我们要平分父母的安置房,怎么样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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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8114434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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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具体是什么情况的

2024-05-11 08:33: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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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817350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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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 07:1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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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1092条

你好,说一下具体情况y

2024-05-10 23:57: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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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715206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2393条

您好,情况可以详细说一下

2024-05-10 23:20: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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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650296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22094条

你好,具体情况可以说一下G

2024-05-10 23:10: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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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713030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37178条

您好 麻烦把具体情况阐述一下

2024-05-10 23:09: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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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二胎,需要交了社会抚养费再入户口。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的,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nr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rn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n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rn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rn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rn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n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n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rn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rn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n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n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n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n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rn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n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n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n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n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您好,如果还是承包期内的话,可以继承的。不过具体也要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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