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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督促时间限制是多久

高* 广西-柳州 诉讼管辖咨询 2024.05.11 09:51:00 303人阅读

法院督促时间限制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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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对重审案件的审理时间应在其发布提审或再审决定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予以完成;
若需求延期则最长不可超过六个月。
对于接收抗诉的人民法院而言,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其进行审理的抗诉案件,也同样适用于上述条款的审理期限规定;
如果需要指派下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该案件,则需在收到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决定,而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其审理期限亦应遵循上述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024-05-11 09:53:00 回复

您好,关于督促流程适用独任制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制吗
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制,独任制适用案件范围如下:
(1)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督促程序的特点
一、非讼性
督促程序与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的一般审判程序不同,它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体上的债权债务纠纷为前提,当事人不直接进行对抗。债权人是申请人而不是原告,其权利请求仅限于向人民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督促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 民事权益争议,具有非讼的特点。
二、特定性
督促程序仅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并附有一定条件限制, 如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等。它不像处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对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所谓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是指人民币,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包括外国货币。所谓 有价证券,是指 汇票、 本票、 支票、股票、 债券、 国库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存单。
三、可选择性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督促程序。但是,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这类案件必须适用督促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程序或督促程序来解决,只是选择诉讼程序时间更长,不利于问题的快捷简便解决。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诉讼程序的,就不能再选择督促程序。选择诉讼程序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见,督促程序不是解决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或惟一程序,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四、简捷性
人民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仅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 证据进行书面审查,不传唤债务人,也无须开庭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民直接发出支付令;不符合条件的,人民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并且不能提出上诉。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的形式。因此,与诉讼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制吗
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制,独任制适用案件范围如下:
(1)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督促程序的特点
一、非讼性
督促程序与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的一般审判程序不同,它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体上的债权债务纠纷为前提,当事人不直接进行对抗。债权人是申请人而不是原告,其权利请求仅限于向人民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督促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 民事权益争议,具有非讼的特点。
二、特定性
督促程序仅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并附有一定条件限制, 如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等。它不像处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对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所谓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是指人民币,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包括外国货币。所谓 有价证券,是指 汇票、 本票、 支票、股票、 债券、 国库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存单。
三、可选择性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督促程序。但是,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这类案件必须适用督促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程序或督促程序来解决,只是选择诉讼程序时间更长,不利于问题的快捷简便解决。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诉讼程序的,就不能再选择督促程序。选择诉讼程序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见,督促程序不是解决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或惟一程序,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四、简捷性
人民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仅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 证据进行书面审查,不传唤债务人,也无须开庭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民直接发出支付令;不符合条件的,人民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并且不能提出上诉。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的形式。因此,与诉讼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步骤:准备好强制执行申请书、原告的身份证明、判决书原件、判决文书生效证明到的立案庭去进行执行案件立案。立案受理之后,强制执行申请就算是完成了。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在判决书生效之后要求被告或者第三人自己主动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后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
举例:一审判决书一般是送达之后15日内不提起上诉就会生效,如果一审判决书里是载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10万元。假设判决书是6月1日送达给被告的,那么15日内被告没上诉,6月16日一审判决正式生效,这时候还有10天时间让被告自己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到6月26日,被告还未还款,则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三:材料准备:
1.强制执行申请书,请参看网上的相应模板。
2.原告身份证明:同的时候提交的原告身份材料;具体个人的话,就是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本复印件,是公司的话则是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3.判决书原件,判决作出后都会送达或者通知前去领取。
4。生效证明:找审理该案的法官或者书记员去开具,证明该案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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