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人向公司借款会有风险吗?下面我为大家做简单解答。任何人向公司借款,不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都应当有正当理由并按时还本付息。如果法定代表人或法人股东向公司借款长期不还,就涉嫌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另外,法定代表人从公司借款应认真开展日常税源管理和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从公司借款涉及税务风险:法定代表人从公司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虽然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根据该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的予以支持。但是合同有效是要限定这个合同是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立的借款合同。如果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性企业不搞生产经营,变成一个专业放贷人,把钱拿去放贷,甚至从银行套取现金再去放贷是不行的。而且,企业之间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立的借款合同不得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否则合同无效。
二、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以后转贷的,有可能触犯法律关于高额转贷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借款,本身就是为了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如果企业在获得借款以后,高额转贷牟利,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违背企业借贷的初衷,不但借贷行为本身无效,而且将有可能触犯刑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司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的规定,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同时最新公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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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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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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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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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因此,如果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发放贷款,也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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