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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国刑罚中主刑有如下五种: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因此,拘役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是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在执行期间,受刑人1个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此外,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还要折抵拘役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在侦查的时候都会对犯罪嫌疑人的经济往来进行侦查,有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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