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刑事案件中,罪犯认罪与悔过的态度会对于最终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有望得到从轻处罚。
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基于深刻认识到错误以及悔悟的心态,明确表示承认或暗示自己已经实施了某项犯罪行为。
而“认罪态度”则是对是否认罪这一问题的具体表述方式。
然而,认罪与否并非单纯的二元选择,而是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行为表现加以体现。
正如俗语所说:
“态度决定行为”。
实际上,我们也常常通过观察他人的行为来判断他们的态度。
在这个意义上,狭义的“认罪态度”仅限于认罪和不认罪两种情况,而广义的“认罪态度”则涵盖了赔偿受害人或其家属的损失、积极退回赃款、减轻犯罪造成的危害程度、节约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所需的时间及资源等多个方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零一条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024-05-11 14:2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