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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海南-琼海
解析:
关于工资与年终奖的税务筹划策略需依实际情况而定。
税务规划途径包括:
第一,充分利用通信费、交通费、出差旅行费及餐费等开支凭证进行合法避税。
对于以现金方式发放的通信补贴、交通补贴以及餐费补贴,其性质被认定为工资收入,并被纳入个人应纳所得税基数之中,进行相应税收计算。
然而,若此类补贴能提供真实、合法且有效的支付凭单作为支撑,那么它们便归类于企业的正常运营成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纳税人在报销通信费、交通费、出差旅行费以及餐费时,务必以实际、合法、有效的支付凭单如实列支,避免误解为补贴性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避税的目的;
其次,通过年终奖金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即将年终双薪纳入年终奖的范畴内进行个税征收,这无疑能够节省大量的税费支出。
在发放年终奖时,需要寻找一个恰当的临界点。
例如,将第十三个月的工资视作年终奖进行发放,然后将具体金额除以十二个月,这样就能大幅度降低应缴税额;
最后,巧妙运用住房公积金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即按照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无需纳税的。
此外,员工还可以选择缴纳补充公积金。
因此,一般员工在提高公积金缴存水平上仍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工薪纳税人巧妙地运用公积金进行税务筹划是完全合理且可行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税务筹划时,有两个关键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首先,纳税人必须在所在单位开设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
其次,尽管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具有避税功能,但却无法随意支取,这就使得个人资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固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024-05-12 09:3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