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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的单位犯与个人犯有什么区别

林* 江西-九江 公司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12 12:56:00 368人阅读

串通投标罪的单位犯与个人犯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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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串标行为所涉及的处罚对象包括了公司以及个人。
在有关串通投标罪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主要涉及的主体有两个层面,分别为招标人和投标人。
对于招标人来说,他们属于特殊主体;
而对于投标人来说,则属于一般主体。
只要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如果是单位实施了串通投标罪行,那么将按照“两罚制”进行处理,也就是既要对该单位处以罚金的惩罚,同时也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4-05-12 12:58:0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罪的认定中明确“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罪。”


1、《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六条[串通投标案]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就是串通投标罪的量刑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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