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股权质押手续过程中,必须提交包括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名册以及质押合同在内的多项材料。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股权质押的效力仅在办理完毕出质登记手续之时起方能正式确立;而当质权得以终止或解除之际,亦须进行相应的注销登记。在执行股权出质之后,原则上该股权将被禁止转让。
解析:
为确保股权质押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在签署了相应的设立登记申请书、提供了完备的股东名册及有效质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等文件后,需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手续。
在办理出质登记之际,股权质权依法得以正式设立;
当解除股权质押时,同样必须办理相应的注销登记事宜。
此外,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办理股权出质后,原则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权转让活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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