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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物业后车位归属如何处理呢

邹** 江西-九江 物业纠纷咨询 2024.05.13 09:40:00 360人阅读

换物业后车位归属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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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天门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小区内部所划定的停车位,其在法律意义上被视为小区业主共用的配套设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配套设施的所有权状态大致可归类为两种情况:
一方面,仅能为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且公共使用的配套设施,例如公共绿化地带、道路等;
另一方面,部分配套设施则允许单独为特定人员所有,但前提是需通过定期收取相应费用的方式,向全体业主提供相关服务,或在此基础上,此特定人员必须涵盖小区全体业主。
针对这一分类情况,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便属于后者,即可以单独为特定人员所有的配套设施。
除了占用小区公共区域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外,其余类型的车位归属权应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2024-05-13 09:42:00 回复

业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bai于审理du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zhi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dao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一、小区地面上划分的公共停车位物业部门收费不合理的,公共停车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公司不得再私自收费的,除非提前已经征得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的才可以收费的。
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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