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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能调解吗

罗** 河北-廊坊 办案流程咨询 2024.05.13 11:03:00 463人阅读

民事案件能调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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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完全可行。
在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中,调解又被称为执行和解。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倘若双方当事人能够通过和平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那么执行人员应当将该协议的具体内容详细地记录下来,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因此,在法院执行工作中,依然有可能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活动。
然而,调解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如果其中任何一方不愿意参与调解,法院则应当立即启动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自诉案件调解的目的是促使自诉人对被告人达成谅解,自诉人谅解了被告人的行为,法院则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诉人可以撤诉结案,法院也可以出具调解书结案。无论自诉人撤诉或者法院出具调解书,被告人即被认为无罪,自诉人也不可以再次起诉。

2024-05-13 11:04:0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以下案件不存在权利义务争议,不予调解: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以下案件不存在权利义务争议,不予调解: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已经开过庭了,就不能再申请调查取证了,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如果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不符合调查取证的范围,同样不会支持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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