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判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证据不足的,可以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的,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该判决被告人无罪。综上所述,被释放了,也不代表绝对“安全”,有新证据出现,案子也会重新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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