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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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1年离婚彩礼钱怎么样判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1、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后,彩礼款一般不需要返还。
2、但是,如果因为男方给付彩礼,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离婚后,男方有权要求返还。
3、另外,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没有实际同居生活的。离婚后,男方也有权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
(二)项、第
(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1、对给付彩礼目的的认定。一方给付对方彩礼的目的是希望双方结婚,而对方接受彩礼也应以双方结婚为目的。如果一方收取对方的财物并非为了真正结婚,只是为了骗取财物,或者等到结婚后再带着财物离开,对于此财物就不能认定为彩礼。这种行为应认定为借婚姻骗取财物,应予以返还财物。
2、在一方给付另一方彩礼后,后来因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予以返还。法律上不以是否按习俗举办结婚仪式来确定双方夫妻关系,而是以民政局登记结婚来确定双方夫妻关系,如果双方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只是按民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就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返还。
3、在给付完彩礼,且双方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又要求离婚的,应当查明是否符合以下情形:
(一)双方确未共同生活的,由法官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来认定双方是否为共同生活;
(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种情形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彩礼系婚前给付;
2、给付人的生活困难系因给付彩礼引起,给付彩礼与给付人生活困难具有因果关系。
4、如一方对收取彩礼或其数额不予认可,则请求返还彩礼的一方应举证证明给付了对方彩礼及其数额,如不能证明,或者法官对其提供的证据依法不予采信的,则其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您好,关于1年离婚彩礼钱该怎样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1、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后,彩礼款一般不需要返还。
2、但是,如果因为男方给付彩礼,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离婚后,男方有权要求返还。
3、另外,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没有实际同居生活的。离婚后,男方也有权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
(二)项、第
(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1、对给付彩礼目的的认定。一方给付对方彩礼的目的是希望双方结婚,而对方接受彩礼也应以双方结婚为目的。如果一方收取对方的财物并非为了真正结婚,只是为了骗取财物,或者等到结婚后再带着财物离开,对于此财物就不能认定为彩礼。这种行为应认定为借婚姻骗取财物,应予以返还财物。
2、在一方给付另一方彩礼后,后来因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予以返还。法律上不以是否按习俗举办结婚仪式来确定双方夫妻关系,而是以民政局登记结婚来确定双方夫妻关系,如果双方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只是按民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就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返还。
3、在给付完彩礼,且双方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又要求离婚的,应当查明是否符合以下情形:
(一)双方确未共同生活的,由法官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来认定双方是否为共同生活;
(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种情形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彩礼系婚前给付;
2、给付人的生活困难系因给付彩礼引起,给付彩礼与给付人生活困难具有因果关系。
4、如一方对收取彩礼或其数额不予认可,则请求返还彩礼的一方应举证证明给付了对方彩礼及其数额,如不能证明,或者法官对其提供的证据依法不予采信的,则其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对于1年离婚彩礼钱要怎样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1、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后,彩礼款一般不需要返还。
2、但是,如果因为男方给付彩礼,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离婚后,男方有权要求返还。
3、另外,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没有实际同居生活的。离婚后,男方也有权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
(二)项、第
(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1、对给付彩礼目的的认定。一方给付对方彩礼的目的是希望双方结婚,而对方接受彩礼也应以双方结婚为目的。如果一方收取对方的财物并非为了真正结婚,只是为了骗取财物,或者等到结婚后再带着财物离开,对于此财物就不能认定为彩礼。这种行为应认定为借婚姻骗取财物,应予以返还财物。
2、在一方给付另一方彩礼后,后来因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予以返还。法律上不以是否按习俗举办结婚仪式来确定双方夫妻关系,而是以民政局登记结婚来确定双方夫妻关系,如果双方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只是按民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就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返还。
3、在给付完彩礼,且双方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又要求离婚的,应当查明是否符合以下情形:
(一)双方确未共同生活的,由法官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来认定双方是否为共同生活;
(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种情形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彩礼系婚前给付;
2、给付人的生活困难系因给付彩礼引起,给付彩礼与给付人生活困难具有因果关系。
4、如一方对收取彩礼或其数额不予认可,则请求返还彩礼的一方应举证证明给付了对方彩礼及其数额,如不能证明,或者法官对其提供的证据依法不予采信的,则其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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