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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

赵**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14 11:30:00 349人阅读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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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遵循非法集资必须符合的三大要素——非法性、利诱性以及社会性,其详细的论述如下:
第一,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合法许可,抑或违反了国家金融法规,这就是所谓的“非法性”;
第二,承诺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投资回报,此乃“利诱性”的体现;
最后,面向众多而非特指的投资群体进行资金募集,这便是“社会性”的表现。
非法集资,即是指采用欺诈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从而构成刑事犯罪。
然而,非法集资并非一项独立的罪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通常会依据具体情况被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4-05-14 11:32:00 回复

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该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你好,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该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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