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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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需要明确指出,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并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定义。
2.
然而,当涉及到危险驾驶罪行时,它通常是指在道路上因饮酒而导致的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或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机动车的追逐和竞赛活动,而且这种情况已经严重到恶劣程度的行为。
3. 当吸毒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人员伤亡的情况发生时,将被归类为交通肇事罪。
因此,仅仅是吸毒后驾驶车辆本身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只有在驾驶过程中进行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才能被视为危险驾驶罪。同样地,仅在饮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也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解析:
1、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并不足以被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2、危险驾驶罪通常指的是在公共道路上因饮酒过量而导致的司机驾驶机动车,或者司机在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疯狂的赛车比赛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如果司机在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他人伤亡情况的发生,那么这将构成交通肇事罪。
然而如果司机在吸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却没有造成任何人员伤亡,那么这种行为并不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只有当司机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时,才能被视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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