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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其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
(主要犯罪疑人嫌疑人或被告人名)
(套路贷敲诈勒索)一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他的辯护人,为他进行辩护。在此之前,我研究了
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
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井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科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我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 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嫌疑犯 不予起诉(或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刑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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