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只有在出售转让以及收到股东分配利息或者股利的时候确认投资收益,期间因参股而取得的收益或损失不做处理。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二、采用权益法核算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公司不一致的,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对于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记入所有者权益。
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时,首先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其次对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归属于公司的部分进行抵消,在上述调整和抵消的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如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或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异较小,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与持股比例计算确认。
1、股东未直接或者间接履行出资义务,长期股权投资的存在性有问题
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对于经营期间所得利润不具有分配请求权,损益变动不存在
3、因为利润的分配在公司法上除有约定外,其余优先按照实缴比例来分配,故而在对利润分配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公司不能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4、如果收益分享计划约定的报酬是固定金额的,则考虑其他情况
不需要的。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不交所得税,要等股权实际交易后再依法纳税。权益法: 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权益资本中所占比例计价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第七条第十八项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中,除权益法核算投资损益以外的持有收益差异事项在“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项目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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