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呈阅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与快递公司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应按约定将交寄的物品交付至指定收货人。如快递公司在明知承运物品系易碎品的情况下而未在运输途中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从而使得物品损坏,则快递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货物的损毁、灭失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如无约定,则购买保价的快件,按保价金额进行赔偿,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赔偿额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快递公司关于赔偿金额以运费为限的约定系格式条款,且该条款实际上限制了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如未加粗显示或提示,应认为无效。
对于快递物品丢失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快递寄送货物时,如果快件被打开,造成物品丢失的,由快递公司赔偿,如果是保价的,按物品实际价值赔偿,如果没有保价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但不超过快递费的三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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