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经济原因而被解雇,劳动者有权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所谓的“试用期”未被明确地写进劳动合同之中,那么这样的试用期将无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员工与用人单位间并无书面劳动合同,但试用期仍然没有约定。在试用期内,倘若劳动者未能达到工作岗位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无法证明这一点,则应视为劳动者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须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公司因自身原因决定与员工解除聘用关系,则应对该员工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所谓的“试用期”必然要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才能正式生效。
然而遗憾的是,鉴于您与所在单位并未签署劳动合同,因此无法对试用期进行具体设定。
在此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未能达到企业所要求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有权以适当方式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需负责举证证明劳动者并不符合录用条件。
倘若未能证明这一事实,或将被视为已达到企业的录用标准,那么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自劳动者上班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只要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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