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涉外仲裁和涉外诉讼,都是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它们共同担当着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任务。但是,在具体认识上,应该了解二者的区别,以便具体把握二者分担的不同的职能,避免将二者简单等同化。 (1)性质和权限不同。涉外仲裁是由涉外仲裁委员会这种民间性质的机构.根据仲裁法等法律,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并据此受理当事人自愿提交它们解决的国际民商事和经贸纠纷;而涉外诉讼案件的审理由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进行,它们受理的涉外案件,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审判并以国家法律作为判断的标准。 (2)管辖案件的范围不同。涉外仲裁机构管辖的案件主要限于在涉外经贸、海事运输等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选择涉外仲裁机构作为纠纷解决机构时,方可受理;而人民的管辖的涉外案件范围要比涉外仲裁宽,而且,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只要案件与我国有连结点,当事人又到我国人民的,人民有权受理和审判。 (3)审理程序不同。涉外仲裁实行一审终审制,而涉外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在审理人员的选择上,涉外仲裁当事人有选择仲裁员权利,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无权选择法官来审理案件。
通常认为,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流程,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流程。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第一,诉讼主体涉外,即诉讼一方或者两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公司和组织;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经过中,因追加当事人或者 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隶属涉外民商事案件。符合集中管辖限定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限定》1的限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参见《涉外商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议论稿),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2002年11月发布。 第二,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换、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外国; 第三,诉讼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外国。具有上述三个因素之一的民事诉讼就隶属涉外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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