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争议标的总额在人民币十万元(包括十万元)以内的案件,每起案件的基础收费标准为人民币一千元至八千元之间;
凡涉及到超过十万元财产权益关系的案件,除了按照基础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之外,还将根据争议标的的具体数额进行分段累加收费:
当争议标的额在人民币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包括五十万元)之间时,收费比例为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六;
当争议标的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包括一百万元)之间时,收费比例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当争议标的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包括五百万元)之间时,收费比例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
当争议标的额在人民币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包括一千万元)之间时,收费比例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而当争议标的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时,收费比例则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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