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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可以追究对方责任吗?

ask****990 安徽-合肥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05.17 10:58:15 486人阅读

这种情况可以追究对方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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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有什么可以帮你

2024-05-17 12:00: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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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合肥 咨询解答:2533条

你好,具体是情况刑事案件

2024-05-17 10:59:21 回复

对于购房者可以追究房产中介责任的六种情况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追究房产中介的几种情况
一、隐瞒房屋弊端带领买房人实地看房是房屋中介机构的一项重要义务,但在诸如联系不上出卖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况下,中介机构常会带领买受人查看其他类似房屋作为替代,买卖双方可能就房屋的装修、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等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合同顺利履行。
二、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是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内容,如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审判实践中,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
三、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二手房的性质复杂多样,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特别规定。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引发大量纠纷。
四、审查不到位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所有权人与出卖人是否一致,询问所有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而有些中介机构未尽到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导致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
五、怂恿签订阴阳合同在二手房签约之前,部分中介公司为了以较低的税金吸引买卖双方,制造出总价款较低的网签合同,用于申报税款,而包含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用于实际履行,且未进行备案。这种操作方式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也给一些当事人恶意不履行合同提供借口。特别在房价大幅上涨之后,卖房人可能会以此为借口提出合同无效。
六、虚构社保、规避限购令在交易的时候,存在少数中介机构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假社保证明。中介机构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由于整个交易建立在违法与欺诈的基础上,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能被确认为无效。两种情况房产中介可以免责
1、中介应当仅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证原件以便和复印件核对,也应当到房产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权利情况,但如果出售方伪造了权利人的身份证和产权证进行交易而造成买受方的损失,则买受方不能认为中介方提供了虚假信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中介难以对伪造的证件进行判断,这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中介对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种保证责任,而是一种谨慎、勤勉的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则可。
2、中介对他人的信用没有保证义务。中介只是中间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是中介居间介绍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实施了违约行为,中介不承担责任。购房者在和中介接触过程中注意事项

1)验明正身,看其工商执照、税务登记,以及是否有合法中介资格;

2)索要发票,一定程度上可检验中介公司是否正规,产生争议时还可作为证据;

3)谨防合同陷阱,格式化文本可能暗含霸王条款,对方针对条款作出明确解释时,要做好录音;

4)不要相信口头承诺;

5)保留一切证据,合同、发票、宣传广告、照片、录音等,便于遇到纠纷后向有关部门投诉,甚至至。

1、危险驾驶罪追诉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为在危险驾驶罪的追溯期间又犯了危险驾驶罪的,那么前面的犯罪追诉时效会中断。此时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也就是同一犯罪行为多次发生的,从最后一次犯罪行为计算时效。
2、法律依据:《刑法》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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