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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由哪儿处理

彭** 江西-九江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17 11:41:00 432人阅读

故意伤害罪由哪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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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轻微伤害事故应属于公安派出所的职责范围。
其次,对于严重伤害以及因伤害导致人身死亡的案件,则应由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处理。
若伤势情况不明或难以确定具体管辖权的,应由最早接手该案件的部门先行处理,待伤势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将案件移交至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当涉及到管辖权问题产生争议时,应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指定管辖。
此外,对于被害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被害人希望公安机关介入处理的,公安机关也应当予以受理。
最后,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由于证据不足而需要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同样应当予以受理。
对于伤势较为复杂且无法立即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于可能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势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势稳定后应尽快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4-05-17 11:42:00 回复


1、婚姻自由包括什么内容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2、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有个别的父母认为儿女是自己生的,婚姻当然应该由父母作主,因此恣意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这种思想在一些落后的农村地区甚至仍为一种通行的观念。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3、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也是一种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由自愿的,但一方(大多数是女方)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有些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取一部分财物,不满足就不结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的危害程序虽不如买卖婚姻的严重,但比买卖婚姻普遍,涉及面广,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它腐蚀人们的思想,破坏社会风气,给当事人的家庭和婚后生活带来了困难。大量的事实说明,某些家庭纠纷的发生及一些犯罪行为,都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关,其危害性不可低估。
4、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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