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你好,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人员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何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即为“数额较大”,但是,为进行非法活动而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即为“数额较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从你陈述的情况看,只要数额、期限符合,是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其实,你对此已意识到了,不然不会用“东窗事发”这个词。如果挪用资金罪公司不起诉,对于犯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一、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数额较大,三个月内归还,但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数额巨大或者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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