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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费用的合法性和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解析:若某位个人在税收计算的年度之内,多次(特指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得诸如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以及限制性股票等类型的收益,如该状况包括多次获取同一性质的股权激励形式的收益,又或者是同时具备了多种股权激励形式的收益,那么上市公司应当将这名个人的税收年度内每次取得的股权激励所产生的收益进行汇总统计。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不是上市公司的专利,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在人们的记忆中,股权激励尽管诱惑力十足,但它却是一把充满杀伤力的双刃剑。从实施案例来看,股权激励的推行时刻伴随着来自企业的疑虑和来自社会的争议。如果排斥股权激励,必将影响到企业核心人才的工作积极性,也不符合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而实行股权激励,倘若操作不当,又容易抬高人力成本,出现分配不公、股权纠纷等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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