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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构造三种类型分别是什么

刘** 江西-九江 刑事诉讼咨询 2024.05.18 08:58:00 481人阅读

刑事诉讼构造三种类型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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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诉讼可以依据其性质划分为多种类型,其中主要包括:
(1)刑事诉讼,指通过开展侦查、起诉及审判活动等环节,遵循刑事法律规范,解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相应刑罚处罚等关键性难题;
(2)民事诉讼,则是指国家、集体以及个体的各类民事权益,由于遭受侵犯或者引发争议而导致纠纷产生,进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3)行政诉讼,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法规,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司法行为。
关于提起反诉所需满足的条件,具体如下:
1、反诉的被告方必须为本诉的原告,换言之,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须保持一致,这是因为反诉乃是本诉的被告人针对本诉的原告人发起的,反诉的原告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人,反诉的被告方也必然是本诉的原告人,若非如此,便无法形成反诉的法律关系;
2、反诉仅能向原诉法院提出;
3、反诉与原诉应当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程序;
4、反诉与原诉应当源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
5、反诉的提出时间必须在原诉受理之后且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024-05-18 09:00:0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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