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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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未经许可擅自挪用救援款项供个人使用的情况,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应当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量刑。
具体来说,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果国家公职人员挪用救灾、防洪、抗灾、优抚、扶贫、移民以及救助等专项资金或物资,情节严重且给国家及社会公众带来了重大损失的,应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
若情节特别恶劣者,则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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