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效力主要依据案件的原审来确定。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
第一审人民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
第二审人民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法律规定,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问题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印章。上级人民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三)对再审案件的处理
1、人民经过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对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二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重新审判。
2、人民经过对再审案件的审理,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重新审理: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
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
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
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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