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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不构成帮信罪

仰**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18 13:21:00 488人阅读

什么样不构成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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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行的相关规定,其裁定标准通常是对明确知晓他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却依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是提供广告推广以及支付结算等便利服务的人员予以定罪量刑。
这一罪行的具体情况可以概括如下:
1.尽管明知道他人正从事违法的赌博游戏活动,而仍然为其提供玩家充值渠道及支付结算业务,且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的行为;
2.当行为人对他人开设的银行账户有可能被用于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等非法活动有所预见时,却依然协助对方完成银行卡的办理,这种行为在实践中较为普遍,通常是犯罪分子要求使用自己的身份证明办理多张银行卡,并承诺每张银行卡支付相应的费用;
3.行为人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便利服务。
关于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行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该罪行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从主观层面来看,该罪行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并不构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3.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是与国家网络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4.从客观角度来看,表现为行为人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服务,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综上所述,对于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行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5-18 13:22:0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 帮助犯构成的客观方面。帮助犯没有直接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些行为是正犯或实行犯所实施的。
帮助犯所实施的是为正犯完成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的行为。?3?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内在联系紧密,连接点是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本案中如果李某的行为与犯的行为根本没有内在联系,那就不能认定为帮助行为。
2.帮助犯构成的主观方面。对帮助犯来说,其主观故意就是明知他人在实施贪占公共财物的行为,也明知自己是在帮助他人贪占公共财物,希望或放任自己的帮助行为为他人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并希望或放任实行行为造成一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实践中,以间接故意为多。帮助犯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对自行帮助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的认识是清楚的。帮助犯的目的是使他人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2、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3、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4、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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