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及其成员构成及董事长法律地位】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执行董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法律对此只有规定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规模较小包括股东人数较少、注册资本较少、经营规模较小等。是否设立董事会一般由公司的股东会决定,只要股东会认为有必要设立,就可以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由以上规定可知,聘任总经理,不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执行董事也无权决定,而是要董事会决议决定。补充: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由上述规定可见,不设董事会的公司,董事会的职能由执行董事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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