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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处理原则有哪些

陈* 江西-九江 合同违约咨询 2024.05.19 08:45:00 437人阅读

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处理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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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涉及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行为冲突问题:
当合同当事人的某项行为同时符合了合同法上规定的违约责任以及民法中所定义的侵权责任标准时,则他们必须在这两种法律责任中做出唯一的选择,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选择行使其中一种请求权并成功地获得了司法救济,那么另一种请求权便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2024-05-19 08:47:0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明确承认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选择行使请求权,既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责任之诉,也可以基于违约行为提起违约责任之诉。二者均以损害赔偿为给付内容,故债权人不得双重请求。受害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向人民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准许。
我国合同法对当事人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一般不应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权。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认为不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
(2)当事人之间事先并不存在着合同关系,虽然不法行为人并未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而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尤其应当指出,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又无合同关系存在,因此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向受害人负侵权责任。
(3)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则原则上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一方不得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但是如果在合同关系形成以后,一方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4)如果法律特别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减轻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时,则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责任。
另外,如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的,这些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则不能因为当事人免除了违约责任而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您好,关于什么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明确承认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选择行使请求权,既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责任之诉,也可以基于违约行为提起违约责任之诉。二者均以损害赔偿为给付内容,故债权人不得双重请求。受害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向人民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准许。
我国合同法对当事人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一般不应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权。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认为不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
(2)当事人之间事先并不存在着合同关系,虽然不法行为人并未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而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尤其应当指出,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又无合同关系存在,因此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向受害人负侵权责任。
(3)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则原则上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一方不得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但是如果在合同关系形成以后,一方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4)如果法律特别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减轻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时,则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责任。
另外,如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的,这些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则不能因为当事人免除了违约责任而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不正当竞争侵权是指,经营者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当事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后果即为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分离是因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分离所导致,由此带来不可避免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现象。两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归责原则不同。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举证证明责任不同。在违约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证明责任,而由违约方来举证证明其没有违约。而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证明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
义务内容不同。合同义务的内容是根据合同双方的意志和利益关系确定的。而在侵权行为中,义务是法定的,不存在义务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来确定的问题。
诉讼时效不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有时存在差异。
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除外),而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
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采取违约金形式,违约金的支付不以损害发生为条件。而侵权责任主要采用损害赔偿形式,损害赔偿以实际发生损害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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