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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的三类八种是什么

佘**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19 11:27:00 488人阅读

罪数的三类八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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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罪数形态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
1、想象竞合犯。
这是指一项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牵连犯。
顾名思义,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个犯罪目的时,其所采取的手段行为或者行为所导致的结果进一步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3、吸收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024-05-19 11:28:0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出口免税的三类21种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出口免税范围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视同出口免税的货物劳务3种情形;二是由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3种情形;三是出口免税的货物劳务15种情形。同时,上述范围如果有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其以前环节所征的消费税不再退还,也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一)视同出口免税的3种情形
主要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二)由退税改为免税的3种情形
主要包括: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
(三)出口免税的15种情形
主要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并已使用过的设备;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出口免税的货物;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视同自产货物。

您好,针对您的请问未满十八岁的人工作属于什么种类问题解答如下, 满16周岁的不会。
  《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设定童工的年龄界限是依据公民的行为能为的不同情形,《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均是属于未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法律上设定童工为不满16周岁的用工。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如果招用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是招用童工性质,属于违法行为。这是国家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措施。

您好,关于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京高法发〔1998〕第188号)市第
一、第二中级人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各铁路运输,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清河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分(县)局、业务处、铁路公安局: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8〕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
1、盗窃罪,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
2、诈骗罪,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
3、抢夺罪,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
4、聚众哄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5、侵占罪,数额较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十万元以上。
6、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7、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8、抢劫罪,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
二、侵犯财产的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实施前,本市作出的有关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不再适用。本《通知》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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