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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双方都不认会立案吗

侯** 河北-廊坊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5.19 14:17:00 307人阅读

行贿罪双方都不认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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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烟台

解析:
若行为人为行贿罪嫌疑人且否认自身犯罪事实,即便司法机关已掌握充分的证据明确其犯罪行为确凿无误,依然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审理案件过程中,倘若缺乏被告人自愿承认罪行的口供,只要证据确凿充分,仍可据此判定被告确有罪行并施加相应刑法处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024-05-19 14:19:0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与的形式相对应,行贿也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主动给予人以财物。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意图谋取的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二是行为人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要而被动给予其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是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只有在行为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行贿罪。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此外,根据刑法第389条第2款之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应以行贿论处。这种特殊行贿行为,理论上也称为经济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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