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始股分为三批进行解除转让限制。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二、股票根据时间的不同,对于解除限制的时间点要求也不一样。
1、普通原始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已经持股一年,那么只要股票上市就可以自由转让。
2、高管持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与其它赴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条件是一致的,即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产业的升级转型,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浪潮渐行渐近。作为我国实体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将会成为推动我国并购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并购以及给非上市公众公司提供并购重组具体的法律以及法规指导,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建立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的基本框架。
其中,《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方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方法》明确规定了非上市公司收购的整体程序,信息披露要求,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并购与被并购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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