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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3个还没到法院是否合法

王** 广西-北海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19 18:31:00 357人阅读

认罪认罚后3个还没到法院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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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后何时进行审判并无明文规定。
这里所提到的“认罪”特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且诚实地陈述自身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表示认可,并且签署了具结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2024-05-19 18:33:00 回复

您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都是可以适用缓刑的,不过如果检察院量刑建议没有说缓刑,想要判处缓刑有一定的难度。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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