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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河北区
解析:
在众多的情形下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所有的损害皆为原告与被告之外的第三方过失所引发的;
2、由于不可抗力,也就是那些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以及不可战胜的客观现象在导致的损害;
3、如果为了捍卫自身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遭受非法侵害,而对正在施行非法侵害的主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所造成的损害;
4、若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利益以及其他各项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潜在威胁,必须采取避险行为所带来的损害;
5、在自愿实施紧急救援过程中,若因此给受援者带来了损害,那么救助者将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024-05-20 09:0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