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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责任有哪些

瞿* 江西-九江 劳动争议咨询 2024.05.20 09:19:00 370人阅读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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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工会对劳动法律执行过程中的监督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平等协商与签订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其次是关于平等就业机会的问题;
再者就是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所涉及到的每一种劳动合同情况;
此外,还包括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相关事宜;
最后,也包括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相关问题,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六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2024-05-20 09:21:0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法规。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纠正,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法规,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提出意见;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同时施工,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按照公司制定的争创文明工地的各项规定,强化施工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做到施工卫生生产的建筑垃圾按有关规定处理,清运料车辆采取有效措施,不污染道路和环保。 2.施工现场设置施工铭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检部门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号等。 3.详细进行现场平面设计、合理计划布置临时设施堆放,大量材料、半成品和机具设置,不得侵占道路和安全防护等设施。 4.保持场内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随时清理建筑垃圾,保持场容、场貌整洁。护监测站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配置足够的环境监测仪器,并派专人进行监测,随时向环保专家咨询,及时向环保部汇报动态情况。 5.施工现场人员在现场佩戴工作胸卡和安全帽,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非施工人员一律不准擅入施工现场。 6.做好施工现场用电线路,设施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工作,保证施工安全用电和工地照明。 7.设置各类必要的现场职工生活设施,按规定标准设立食堂、医务室、浴室外、更衣室及厕所,并符合卫生照明、通风等要求,职工们膳食、饮用水供应符合卫生要求。 8.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作制。 安全文明施工,系指用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方法的举措,对建设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全方位进行组织与管理,使之呈现出有条不紊、整洁明快、高效安全的施工状态。施工顺序合理,具有良好的装饰施工现场秩序。水电及施工通道畅通。强调文明施工其意义在于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改变以往普遍存在于装饰工程施工现场的那种“脏、乱、差”现象和“高消耗、低效益、事故多”的状况,加快装饰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化步伐,推进文明工地建设的进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职能部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是质量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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