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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车辆扣押怎样算结案

杨** 广西-北海 刑事诉讼咨询 2024.05.20 11:44:00 491人阅读

盗窃罪车辆扣押怎样算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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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决定对盗窃罪进行拘留时,需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判断,最短为五天至十天不等。
若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将被处以五天以上、十天以下的拘留,同时可伴有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被处以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拘留,并伴有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构成盗窃罪的行为,将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惩治。
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对于盗窃金额较大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需承担罚金;
对于盗窃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也需承担罚金;
而对于盗窃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024-05-20 11:46:0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偷回自己抵押的车子属于盗窃吗 偷回自己抵押的车子属于盗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满足以下要件即会被认定为盗窃: 1、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财物的所有权; 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转移他人的财物的行为; 3、行为人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 4、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从罪数形态刑法原理看,张某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本案张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一个秘密窃取被法院扣押汽车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和国家司法管理秩序,在犯罪构成上同时符合盗窃罪和非法处臵扣押的财产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该说是同时构成盗窃罪和非法处臵扣押的财产罪两个异种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规则,关键看两罪处罚轻重。触犯盗窃罪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触犯非法处臵扣押的财产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被告人王宏伟驾驶农用三轮车非法运输铁矿石,被北京市密云县国土资源局和房管局等七家单位组成的联合检查小组查获,三轮车被联合检查小组扣押并暂存在某村暖气片厂内。2003年12月20日夜,王宏伟携带该车备用钥匙,窜至暖气片厂内乘无人之机,采用拧琐等手段,将其被扣押的三轮车盗走。不久,联合检查小组发现扣押的三轮车丢失,便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经过侦查,将王宏伟抓获。密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产,该三轮车价值9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遂提起公诉。 根据相关行政组织法律规定,七家组成的联合检查小组并没有扣押行政相对人财物的权限。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宏伟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但是辩称其盗窃的动因只是为了上牌照,也没想过事后将三轮车藏匿再向联合检查小组索赔,况且,以前的确有许多非法运输矿石的人也采用这种非法手段将运输工具取回,也没有被追究责任。 行为人是否构成盗窃罪 本文认为,被告人王宏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三轮车被扣押后,联合检查小组对该三轮车有了暂时的保管权,保管期间财物丢失,保管人应负保管不当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虽不是财物所有人,但属于财物占有人。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他人保管下的本人财物窃走,实际上(间接地)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应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宏伟显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客观上他也实施了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据上面的分析,他所窃取的三轮车处于联合检查小组的暂时保管之下,其盗窃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机关对公共财产的占有权能,其实际占有三轮车的状态也足以说明“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故其盗窃行为已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如何对被告人进行处罚,不仅要考虑盗窃行为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我们还需分析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节。 1.犯罪动机。被告人盗窃的目的只是为了上牌照,事后也没有向联合检查小组索赔,没有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意愿。 2.犯罪对象的情况。被告人盗窃的是自己被扣押的财物,而非他人的财产。 3.被告人的态度。被告人态度很好,如实陈述自己的盗窃行为事实。 4.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被告人平时安分守己,没有发生过违法犯罪行为,表现不错。 5.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其他采用非法手段取回自己被扣押财物的行为人没有被追究责任,相关疏于管理防范,缺乏治理的有效性和连续性,致使行为人认为此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当然,笔者并不是姑息纵容这种盗窃行为,而是认为对行为人出其不意的追究(与一贯做法相比)只会使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更加困惑,这对我们的法治建设无疑也是一种挫伤。 此案被告人行为虽然已经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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