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地区:台湾-台南市
解析:
1.针对“协助信息网络活动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其量刑金额标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为三个及以上对象提供相应的协助服务时;
其次,若涉及到支付结算金额高达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再者,如果通过投放广告等形式提供资金支持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况下;
除此之外,若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以及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
最后,当被协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发生时;
以及在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五张(个)以上的情况下;
以及在收购、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超过二十张以上的情况下;
以及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那些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却仍然为其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人,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同时还可能会被处以罚金。
如果是单位犯了上述罪行,那么将会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处理,同时也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如果存在前述两种行为,同时还构成了其他犯罪的,则应当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名并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5-20 12:2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