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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西-崇左市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财务资源据为已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事犯罪案件予以立案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同样地,如果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挪用本单位的资金供自己使用或者借给他人,并且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也应当按照刑事犯罪案件予以立案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1)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并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尚未归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并且用于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2024-05-20 13:1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