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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西-钦州
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规守则,凡采用虚构身份欺诈手段申办信用卡、伪造信用卡或利用已失效的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数额达到五千元人民币及以上标准,便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犯罪。
而对于真实持有人而言,如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恶意透支金额高达一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在发卡银行进行过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也将被视为信用卡诈骗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5-20 13:4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