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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澳门-大堂区
解析: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例中,若同时在两地被立案,则这两地的同级别人民法院即有权力进行审理。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首先接手该案的法院将拥有最终审判权。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涉及到的支付结算金额需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二,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支持需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违法所得必须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可能构成帮信罪的行为,具体包括:
第一,为超过三个对象提供帮助的行为;
第二,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参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三,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达到了五张(个)以上的行为;
第五,收购、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数量达到了二十张以上的行为;
以及第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5-20 15:1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