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个人实施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所针对的对象数量达到30名以上,那么该行为将会被视为严重情节而构成犯罪;
同样,若单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其针对的对象人数达到150名以上,也将构成此罪。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采用了欺骗手段,并且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首先,集资所得款项并未用于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规模与其所筹集到的资金规模明显不匹配,导致无法归还集资款;
其次,行为人肆无忌惮地挥霍集资款,导致集资款无法归还;
最后,行为人携带着集资款潜逃藏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
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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