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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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企业为他人提供洗钱服务,其行为是否非法遵照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在现实的商业运营环境中,部分公司可能由于未具备相关资格认证或存在信用丧失的问题,无法直接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选择了采用第三方机构代收账款的手段。
此外,部分公司可能还会考虑向外部寻求高质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用于抵扣税务支出。
然而,若这类非正规途径获得的发票被用作其他公司的记账凭证,那么税收方面的潜在风险通常将由接受服务的公司承担。
因此,这种行为有可能涉及到虚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如果虚开发票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人民币,那么该公司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可能被指控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要缴纳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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