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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普通侵权责任的证明标准,普遍遵循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于赔偿权方。
具体来说,需要证明四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为加害人的过失,二为加害行为,三为损害后果,以及四为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联性。
然而,对于特殊类型的侵权责任,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侵权责任要素都将被倒置,而仅仅是在过错证明环节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换言之,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两个要素仍然需要赔偿权方进行证明。
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来推断过错时,若加害人予以否认,则需承担起证明自身无过错的责任;
而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主张损害结果系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所导致,那么他就必须承担起举证责任。
只有当加害人成功地证明了自己的主张成立后,才能获得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机会。
法律依据:
《证据规定》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024-05-25 16:0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