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雇主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而言,下列情形皆属于此范畴:
首先,当劳动者因为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非职业性的身体损伤,经过法定医疗期结束之后,如果仍然无法胜任之前的职务,同时也无法适应雇主为其重新安排的其他职位,此时雇主需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经济补偿;
其次,倘若劳动者在工作中表现无法达到预期,即便经过相应的技能培训或是工作岗位调换,仍然无法实现自身价值,雇主同样应依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待遇;
再者,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使得原先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那么雇主亦需按照相关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在面临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下,雇主同样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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