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行政复议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在提起诉讼时,需向人民法院递交详细完备的起诉状,同时根据被告方的数量,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
如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书写起诉状,也可选择以口头形式进行起诉,但需由人民法院将相关内容记录在案,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同时向对方当事人进行告知。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有关公民或法人如果不服,都可以向法院起诉: (1)对公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如治安收容,扣押财物,限期整改火险隐患等。 (3)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权的,如违法擅自吊销旅馆、舞厅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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