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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可以提起诉讼吗

钟* 广西-北海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29 16:04:00 341人阅读

故意伤害罪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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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然是可行的,当事人在遭受他人蓄意侵害人身或财产权益后,可以向司法机构进行报案或控诉。
同时,司法机构对这些报案、控诉和举报都应该予以接收。
若发现案件不属自身管辖范围,应立即将案件移送给相关部门并告知报案者、控诉者和举报者;
如果案情紧急且需要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应先行实施紧急措施再行移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4-05-29 16:06:00 回复

解答如下, 被害人可以对以下三类案件提起自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诉人民才予处理的案件,它包括: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上述案件,由于与被害人切身利益相关,《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提讼的权利。如果被害人放弃追诉权,司法机关不能主动追究。所以,上述案件,只能由被害人向人民提起自诉,由人民直接受理,不能由提起公诉。  
2、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即案件性质、情节、危害轻微,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案件,它包括: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讯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6)侵犯知识产权案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一规定赋予被害人对自己有一定证据证明的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而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又不予追究的行为以权,有利于改变被害人告状无门的状况,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此类案件实际由公诉案件转化而来,称为“公诉转自诉”案件。被害人对此类案件提起自诉,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的对某案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如不立案、不决定书等等。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受害人家属可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吗 发生医疗事故的,受害人可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如果受害人丧失诉讼能力或者死亡的,其家属可以代为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 医疗费,通常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以及其他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了赔偿原则是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数额;赔偿包括已经支出的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美容费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规定对已经发生的费用计算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将来发生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护理费,医疗事故受害人缺乏生活自理能力雇专人护理所支出的费用。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的赔偿数额是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等;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没有收入参照当地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1人,特殊情况可在两人或两人以上。给付护理费的期限自遭受损害至恢复自理能力。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根据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能超过20年护理期限。受害人实际需要护理期限超过20年的,经审理可判令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住院伙食补助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有必要到外地治疗,还应赔偿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的合理部分。 残疾辅助器具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按照普通使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有特殊需要的,更换周期、赔偿期限等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确需继续配置的,应判令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丧葬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7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地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数额确定。 交通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并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符合。 住宿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10款规定,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按照实际支出凭票据计算。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到外地治疗不能住院,应予赔偿其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合理部分。 营养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律师费,我国没有规定对律师费用应予赔偿。 误工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或者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以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为依据来确定其赔偿标准。 1.对有固定收入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的损失。 2.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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