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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行政诉讼中涉及到的重复起诉问题,其法定处治方式为:
对于已被正式立案审查的案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裁定予以驳回;
另外,倘若出现了错误地将被告列为起诉对象,且经法院释明要求更改或撤诉之后,仍然无理取闹地坚持继续提起诉讼,或是因为行政行为显然不对其合理权益构成实质性影响等其余类型的情况,同样需要按照上述所述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进行裁定驳回起诉。
2024-05-30 09:1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