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房屋售出后,如再进行抵押,将被视为无权处分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所有权人享有追回相关财产的权利。
根据现行法规,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受让方即可获得该不动产出或动产的所有权:
首先,受让方在接受该不动产或动产时应为善意;
其次,其支付的价格需合理;
最后,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若依法应办理登记手续的,已完成了相应的登记,而无需登记的,则已实际交付给了受让方。
对于受让方依上述条款所取得的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此外,若当事人因善意取得其他物权,也可参照适用上述两款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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