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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按照法规设定,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须遵循如下严密步骤:
首先是委托事宜: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来自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业务委任;而在民事诉讼案例中,当事人亦可直接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执行相关的认定任务。
其次是受理过程:司法鉴定机构在接获司法鉴定委托书之后,将对委托事项进行严谨的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明确决定。
第三步是初次鉴定:此环节由指定的司法鉴定人员或者经过委托人申请且得到司法鉴定机构批准的司法鉴定人员负责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步是补充鉴定:当发现新的相关鉴定资料或者原鉴定项目存在遗漏时,需要进行补充鉴定。
第五步是重新鉴定:若原鉴定的程序或结论存在问题,则需要进行重新鉴定。
第六步是复核鉴定:如果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核鉴定的话,其他具备更高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第七步是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在法定或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后,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依照规定及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最后是出庭环节:
根据要求准时出席法庭审理,并向法庭展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总而言之,民事司法鉴定程序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以确保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2024-05-31 13:38:00 回复